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技术审查,现对由湖北省十堰市气象局(湖北省烟叶气象服务中心)提出的《烤烟种植气象服务规范 长江中上游区域》团体标准进行立项。 为使各立项标准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欢迎与本次立项标准有关的科研、使用、管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参见相关标准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气象学会标准办公室 联系人:魏雪松 联系电话:010-68409394 电子邮箱:wxs@cms1924.org 关于《烤烟种植气象服务规范 长江中上游区域》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 .pdf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安徽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申报立项的团体标准《低空气象浮空观测系统技术要求》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编制说明(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按附件3格式填写,于2026年4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中国气象学会标准办公室。 联系人:魏雪松 联系电话:68409394 电子邮箱:wxs@cms1924.org 附件1 《低空气象浮空观测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低空气象浮空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pdf 附件3 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现对由湖北省十堰市气象局(湖北省烟叶气象服务中心)提出的《烤烟种植气象服务规范 长江中上游区域》团体标准批准立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8日-3月24日。 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此标准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中国气象学会标准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联系人:魏雪松 联系电话:010-68409394 电子邮箱:wxs@cms1924.org 关于《烤烟种植气象服务规范 长江中上游区域》团体标准立项的公示.pd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气象局、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办公室,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空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民航局 2025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pdf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安徽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出的《低空气象浮空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符合立项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现批准立项。 为使各立项标准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欢迎与本次立项标准有关的科研、使用、管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标准工作。 联系人:魏雪松 联系电话:010-68409394 电子邮箱:cms@cms1924.org 关于《低空气象浮空观测系统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中国气象局中国遥感卫星辐射测量和定标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合作及资源共享,发挥实验室在卫星气象领域对全国的带动引领作用,现发布《中国气象局中国遥感卫星辐射测量和定标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申报指南》,欢迎相关科技人员积极申报。 附件:1.中国气象局中国遥感卫星辐射测量与定标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申报指南 2.中国气象局中国遥感卫星辐射测量与定标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关于发布中国
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中国气象局空间天气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合作及资源共享,发挥实验室在空间天气监测预警领域对全国的带动引领作用,现发布《中国气象局空间天气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申报指南》,欢迎相关科技人员积极申报。 附件:1.中国气象局空间天气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指南 2.中国气象局空间天气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关于发布中国气象局空间天气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
为健全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发挥评价导向作用,促进科技与气象业务深度融合,推动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价指南》(GBT 39057-2020),结合气象行业特点,经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学会科技成果价值潜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学会科技成果价值潜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中气会发〔2025〕63号_加密正文.pdf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成果价值潜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表1.气象科技成果价值潜力评价申请表
附件: 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确保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及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相关意见并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气象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以中国气象学会为平台,根据气象行业内亟需规范的产品、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自主发布并由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制定
各理事单位,各分支机构: 为发挥中国气象学会第三方评估优势,有序承接气象科技成果评价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一2035年)》(国发【2022]11号)、《科技成果评估规范》(GB/T44731-2024)、《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科协学函改字【2020]53号)《进一步全面深化气象改革、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25]1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的通知(气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参照《中国气象学会章程》及《中国气象学